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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借”银行卡给同学 不料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

【字号:    】        时间:2021-04-21      

  近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了姚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该院根据公开听证意见,对姚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今年27岁的姚某某,春节过后在逛街时,碰到老同学周某某。应其要求,姚某某用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并将这些证件连同身份证照片一起“借”给同学周某某使用。事后,周某某支付了姚某某800元报酬。

  周某某拿到银行卡等证件后,以网络博彩的方式骗取了多人大量钱财。然后,周某某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这些骗来的钱财转到姚某某的银行卡上,其卡上的流水金额已达150万余元。

  今年3月底,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电信诈骗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浠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受案后,通过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姚某某明知周某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牟利,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该院于4月上旬举行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各界人士现场听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虽然姚某某明知周某某利用银行卡从事网上赌博、收账转账等不法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借”给他使用,并从中牟利,构成犯罪。但是,姚某某是初犯,并无犯罪前科,区别于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电话卡、信用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根据公开听证意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决定对姚某某作出相对不批捕的决定。

  检察官温馨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身份证被用于冒领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等问题,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身份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重大风险,甚至成为其“帮凶”,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请全体公民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社会秩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