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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别车生口角 检察官:莫因一时气酿成苦果

【字号:    】        时间:2023-03-24      

  路上别车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就开撞。近日,浠水县检察院以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4月18,被告人高某王某在浠水县清泉镇“漫时光”足浴店前路段,因别车问题与陈某发生口角。后陈某驾车在前面沿辅道行使,至“湘里味道”餐馆门口路段处,被告人高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驾车从后面故意撞击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尾部,致对方车辆受损。经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小汽车的损失为 19791 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高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县法院均采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的司机驾驶员朋友们,在此呼吁大家行驶在路上要规范自身行为,文明守法出行。人人都争做文明交通的播种者,每一个文明礼让的举动,换来的将是更多的理解与包容、安全与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