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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毒肉诱狗,真的不能“刑”!

【字号:    】        时间:2023-09-19      

  利欲熏心,徐某某伙同杨某某用老鼠药浸泡的肉作为诱饵,毒死、毒晕十余只狗,并将狗肉卖掉。近日,浠水县检察院对徐某某、杨某某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浠水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9月17日晚,徐某某骑摩托带着杨某某沿路寻找养狗农户,后在清泉镇某村利用泡了毒药的肥肉诱杀五只土狗并卖给收狗贩子,共获利730元。二人故技重施,多次在浠水县周边乡镇毒杀盗狗,经查明,二人共盗窃9家,盗得土狗16只,非法获利约2500元。经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总价值3110元。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徐某某和杨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盗窃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23年817日,县法院均采纳上述量刑建议,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狗肉再美味,也须慎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