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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线上卖香烟 到底“刑”不“刑”

【字号:    】        时间:2023-12-21      

  近期,湖北浠水出现了一起非法售卖香烟案件,不法分子高额利润的诱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铤而走险,竟在线上卖起了香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10月份,犯罪嫌疑杨明和李胜(2人均为化名)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发布国内品牌卷烟的信息向全国各地销售卷烟,并招收下级代理,接到订单后,提供购烟款和订单给上家,由上家直接发货给购买者。其下级代理犯罪嫌疑赵呈(化名)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犯罪嫌疑杨明和李胜处购买卷烟,采取同样的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卷烟。期间,犯罪嫌疑杨明和李胜非法获利19万元。犯罪嫌疑赵呈非法获利1万元。

  2023年9月27日,浠水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杨明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浠水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速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说法

  法律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自由交易。烟草作为国家专卖管理物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由专门机构负责,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若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会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