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委以及上级院各项工作要求和会议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协调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深入发展。
一、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0人,不捕95人。共决定起诉各类被告人472人,决定不起诉132人。从起诉罪名看,排名前五位的是分别是危险驾驶罪(115人)、开设赌场罪(5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49人)、盗窃罪(46人)、非法采矿罪(33人)、交通肇事罪(29人)。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结案件545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424人,法院采纳417人。其中,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407人,法院采纳400人。
(三)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1.立案监督。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合计44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41件。2.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书面提出纠正51件次,已纠正38件次。3.刑事抗诉。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提出抗诉4件。4.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16件,同期审判机关已纠正16件。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书面提出纠正43件,同期已纠正43件。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38人次,同期已纠正38人次。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6件,同期已纠正26件。
二、民事检察工作情况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件。其中,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提请抗诉2件,终结审查13件。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民事审判活动监督6件。其中,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4件,终结审查2件。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民事执行活动监督7件。其中,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件,终结审查4件。
三、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对行政生效裁判终结审查1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件,法院同期采纳6件。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同期采纳7件。
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
(一)立案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7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类立案5件,占立案总数的6.49%;行政公益诉讼类立案72件,占立案总数的93.51%。
(二)诉前程序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开展诉前程序4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5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40件。检察建议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提出检察建议42件,行政机关采纳并回复整改42件。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法院暂未作出生效判决。
五、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
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接受群众信访220件,其中重复信访21件。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提起国家司法救助11件,发放救助人数1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2700万元。
六、重点及专项检察工作情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工作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类涉市场主体案件151件,其中刑事案件81件,民事案件8件,行政案件5件,公益诉讼案件45件,其他案件12件。
(二)长江大保护专项检察工作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批准和决定逮捕16人,起诉26人。起诉主要罪名有非法采矿罪(2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人)、滥伐林木罪(1人)。在打击各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作用。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55件,办理诉前程序33件,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1件。
(三)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2021年1至12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1件1人,起诉1件1人,起诉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