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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在押人员又犯罪,依法判决再入狱

【字号:    】        时间:2019-08-06      

  看守所在押人员应当认真悔过并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被告人汪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因冲动打伤他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再次入狱。

  出生于1975年的被告人汪某,是湖北省浠水县人,处于无业状态。20181218日,汪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11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其服刑的浠水县看守所监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发生口角。汪某用自己的头部顶撞被害人石某的嘴部,导致石某的牙齿掉落三颗。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得知案情后,浠水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谈祥辉迅速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侦查。他们通过提审被告人、询问同监室关押人员等途径,查明了案发经过,并及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后,该院以被告人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今年418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浠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对汪某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