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检察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九、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表
十、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表
第三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关于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四、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五、关于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七、关于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八、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关于重点项目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十、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检察院本级内部机构设置
现有内设机构9个,具体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第二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九、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表
十、专项转移支付分市县表
上述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关于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的总体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部门收入预算为2523.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523.17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100%。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为2523.17万元。按支出经济科目分类划分,共2类。其中:基本支出2153.73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85.36%;项目支出369.44万元, 占预算总支出的14.64%。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划分,共2类。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355.35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93.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7.82万元,占预算总支出的6.66%。
二、关于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部门收支预算总额为2523.17万元,与2020年相比减少38万元,下降1.5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预算内项目资金的减少。其中:公共安全支出同比减少31.82万元,下降1.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同比减少6.18万元,下降0.25%。
三、关于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2523.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523.17万元。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523.1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355.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7.82万元。
四、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2523.17万元,与2020年相比减少1.51%,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预算内项目资金的减少。按支出经济科目分类划分,共2类。其中,基本支出2153.73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841.7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312万元;项目支出369.44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划分,共2类。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355.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7.82万元。
五、关于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41.22万元,与2020年相比增加20.72万元,增加50%,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购置公务用车一台。其中:公务接待费0.8万元,同比减少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42万元,同比减少2.5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25万元,同比增加25万元,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全省检察机关部分单位更新处置公务用车的函》(鄂管车函[2020]27号)等相关批复,2021年单位拟购置公务用车。
六、关于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财政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公用经费)支出预算为312万元,与2020年相比减少6.66万元,下降2%,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全省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厉行节约,合理压缩机关运行经费开支。其中: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301.55万元。其中:办公费4.55万元、印刷费1万元、水费7.2万元、电费28.8万元、邮电费3.36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差旅费36万元、维修(护)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0.8万元、劳务费75万元、委托业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27万元、福利费50.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1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56万元。
(二)资本性支出10.45万元。系其他资本性支出10.45万元。
七、关于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21年浠水县检察机关政府采购预算共计32万元,占部门支出预算总额的1.26%,与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相比下降139万元,下降的主要原因:2021年无房屋维修开支。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政府采购32万,占采购预算比例100%.
八、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浠水县检察机关共有车辆12辆,单位价值 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35.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35.45万元。
九、关于重点项目的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69.44万元,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十、关于其他事项的说明
浠水县检察机关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故表七、表九、表十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余(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